3. 申请提交的材料;
4. 受理决定意见;
5.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的时间、事项;
3. 申请许可的途径;
4. 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5. 受理决定意见;
6.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第十六条 审查阶段。主要的法律文书有:
(一)核查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 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 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3. 核查对象;
4. 核查的情况和内容;
5. 核查对象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
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核查对象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7. 核查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 被告知人的名称;
2. 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 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 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等。
(三)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 起止时间、地点;
2. 承办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3. 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4. 陈述、申辩的内容;
5. 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6. 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更改处捺手印。
第十七条 听证阶段,应制作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 被告知人名称(姓名);
2. 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 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 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
5. 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因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三)举行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