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管理工作和评查结果,列入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第二章 法制规范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法制规范,是指案卷内容所体现和反映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立案归档的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许可程序合法等相关标准。
第八条 实施主体合法
(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依法由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组织实施;
(二)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出具授权委托法律文书并予以公告;
(三)实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必须是依法设定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事项。
(二)承办许可事项必须是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现行有效的事项。
第十条 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二)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实施行政许可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 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有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 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告之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机关应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依法采取招标方式决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有涉及招标的相关材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应当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由负责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根据法定条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出具结论性意见;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