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送达人姓名;
4. 送达的时间、地点;
5. 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6. 收件人(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第四章 立卷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所称立卷规范,是指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的技术性要求,涉及书写、打印、排序、编目、页码、装订、封面、卷名、卷号等不同要素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可分类归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依法履行论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第二十二条 卷内文书应当使用正式打印文本或以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使用统一制式的卷皮。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
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第二十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材料,应放入材料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卷内文书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