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听证阶段。按照《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组织实施听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5. 决定阶段。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6. 送达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应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
7. 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的,应有相关文书。
第三章 文书规范
第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规范,是指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所列各项文书资料的规范性要求,涉及实施行政许可每个阶段应具备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内容要素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应当形成文书材料;文书制作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请阶段。案卷中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文书效力的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表)。应当包含的内容:
1.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2. 申请的许可事项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的事项;
3. 补正的理由、内容;
4.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第十五条 受理阶段。应制作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的时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