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四)准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变更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 审查情况;
4. 准予变更许可的依据;
5. 准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
6.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
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五)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变更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 审查情况;
4. 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
5. 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
6.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 审查情况;
4. 准予延续许可的依据;
5. 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
6.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7.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七)不予延续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 审查情况;
4. 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
5. 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
6.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送达阶段。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制作、使用送达回证。应包含的内容:
1. 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证号);
2. 受送达人姓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