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监察、应急救援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等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责任考核和奖励激励、综合执法和部门执法、督查检查和日常巡查、重大危险源治理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措施。
2.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完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名单,实行限期整改,并建立同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制约制度。
(三)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企业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
2.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发展的责任。
3.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机制,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直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1.建立安全生产多元投入机制。把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法规约束与政策激励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以经济政策调动市场资源,拓宽安全投入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机制。
2.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设施和装备、安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设施与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的资金投入,优先支持列入各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投入。
3.健全安全生产经济措施。鼓励银行对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