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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4.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方式应参照乡镇中心学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办园点,支持利用村小学富余校舍改建幼儿园(点),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入园。

  (二)健全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2.畅通其他投入来源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庭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科学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贫困儿童资助办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确保公平接受学前教育。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1.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权限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富有活力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和编制使用模式。对公办幼儿园可采取全额核编、编内聘用、定编定人与定编不定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对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

  2.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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