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研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
4.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师范类院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继续扩大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规模;依托医学院校培养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学前教育专业,非师范类中等学校停止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施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工程,建立每5年1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培训网络,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普通高校和教师进修院校学前教育资源,分批组织对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从事幼儿园保教工作。不适合做专任教师的,可安排从事保育、管理或后勤等工作。实施“晨曦计划”,加强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努力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各地要加大教师培训的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规范管理,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管理,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2.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年检制度,在教师资质、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和收费等方面实行动态监管。省农垦总局行使审批和管理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职能。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逐步整改,重点把好安全、卫生和质量关。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入学挂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