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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012年,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全省完成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50所,新增10万名以上在园幼儿(其中含撤销学前班需解决的6万名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新增专任教师6500人,培训在职教师8000人;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2013年,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成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0所,新增5万名以上在园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新增专任教师3000人,培训在职教师9000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投入体制、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四、具体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重点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省定12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重点在城区和乡镇,着力构建学前教育骨干体系。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2.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依法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3.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使用性质和用途。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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