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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在投入、编制、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对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各项政策,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筹措资金大力发展辖区内学前教育。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负责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保育教育工作。乡镇政府应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合力。

  (1)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通报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地区,加强指导和问责;对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启动学前教育先进市(地)、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

  3.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组织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指导学前教育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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