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建立学校、家庭与社区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功能。强化家庭教育责任,增强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注重家长言传身教、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作用。建立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家庭教育教师队伍,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各项主题活动,丰富家庭教育内容。开展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活动。
四、体制改革
(十六)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1.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树立开放办学观念,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科研机构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的原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基础教育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职业教育要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生产实习实训,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高等教育要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积极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建立高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构建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产学研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3.改革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克服单纯追求学历的社会用人倾向,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办学体制改革
1.深化公办学校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重点参与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模式,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促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多种投入方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举办等形式办学。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
2.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将民办教育依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教育。
切实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示范性幼儿园、高中和职业院校规划建设中,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幼儿园和学校。
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审批准入制度。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进监事会制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完善对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十八)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责,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教育管理上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逐步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2.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强化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管评估和公共服务职责,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政府教育决策调研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质询等程序和制度。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拨款、信息服务、督导评估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管理,逐步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支持、培育并规范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在教育决策咨询、质量评价、考试认证、国际交流、信息化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作用。
(十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考试社会化途径。根据考试与招生相对分离原则,构建由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考试招生机制。建立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深化考试内容改革,重点突出对素质和能力的考查。完善政府考试招生监督职能,加大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安全保障力度。加强教育考试机构与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完善中小学入学和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选拔考试、测试和面试。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试招生方法,全面实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建立完善评价机制,完善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实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考试成绩注册入学,探索普通高中学校与中职学校相互沟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