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
(十八)依法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建立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高于省核定的比例,确保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高于GDP增长比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低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政府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建立县级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增长未达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建立教育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指导、监督的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十九)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二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强化教育税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等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确定的项目全部用于教育。乡镇(街道)增加对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和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保教费)标准。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行业、企业、个人投资、捐赠教育。依法配套城市教育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教育布局规划和国家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小区建设一同验收合格后无偿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在城乡建设改造中,要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依法保护教育资源不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应通过市场化运作处置变现,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教育。
(二十一)完善扶困助学体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并不断提高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比例,2015年平均资助面达到15%。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