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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5.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把核准、立项关口,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6.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实施社会救助。
  8.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专项科研项目和计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加强对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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