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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网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增加对职业病防治科技项目的支持与投入。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市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把职业病作为危害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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