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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省。
  --各级地方政府应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每个市必须至少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并具备符合当地职业病发病情况的诊断项目;每个县(市)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职业病纠纷引发信访事件的数量,比2009年减少50%。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税收浮动、职业病防治基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等政策,借助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2.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审批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人单位应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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