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力量。加大对有关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省、市、县(区)三级职业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管理、指导和咨询。在现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保健服务。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卫生、安监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具和装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3.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准确掌握、科学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用、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四)完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救济、救助制度。
全省各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通过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作出尘肺、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病诊断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受理工伤认定并对职业伤害程度作出等级鉴定,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救济和康复体系。对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建立档案和随访工作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