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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5.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等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同时,加强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规划建设尘肺病等专科救治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等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人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电离辐射造成的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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