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流转监管体系。一是积极探索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的标准和运作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业经营实体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行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二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经营业主每年要向流转服务机构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兑现合同价款而引发纠纷。对确因业主无能力继续经营而拖欠合同价款超过6个月时间,农民要求收回承包土地的,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农民依法收回承包土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能依法履行的,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监督落实。五是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即流转基准价),出让方与受让方可参考最低指导价(即流转基准价)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道)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鼓励以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未以实物折价的,应按照相应的时间段约定其递增标准。
(五)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一是做好流转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市、县(区)人社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并享受国家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受让的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吸纳土地全部流转且年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劳动力,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支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承包土地,受托组织可以帮助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二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流转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村、整组流转的农户,经所在县(区)财政、农业、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三是做好相关补偿政策落实工作。已流转的土地,如被国家征(占)用,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补偿发包方,由发包方依法依规合理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支付给相关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