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流转协调指导。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职责,市及县(区)国土、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二)建立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平台。依托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村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加紧将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落实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在现行政策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充实和加强县(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人员,确保有足够专职人员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为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与服务工作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充分发挥其协调推进作用,明确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汇总、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流转资源普查、信息收集与发布、统计监测、登记建档、政策咨询、提供合同范本、合同鉴证、调解流转纠纷等职责。各村要依托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农户意向的统计调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备案,上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向农户发布流转信息等。各级涉农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市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和数据库,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
(三)建立流转市场体系。支持建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重点在县(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协作联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履行鉴证职能;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培训辅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的农村各类产权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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