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业主开展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低产田改造、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享受各级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2010年起至2012年,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重点扶持当年新增规模经营面积达到连片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对市、县(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等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区)也应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业主(流入方)的农业规模经营,建设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基本农田除外)范围内使用5‰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非永久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但不得改变用途。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经报批后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职责并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永久性基础设施。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优先满足经营者的资金需求,积极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所需的信用贷款,并享受利率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的办法。鼓励各地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有效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要大力发展专门面向“三农”的担保机构,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重点对各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建设所需信贷资金予以支持。
五、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