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4.重点产业集聚区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积极争取通过省内易地补充等方式解决。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或两年不投产的,鼓励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将项目用地调整调剂给其他项目;对先期入园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5.鼓励因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调整或不适宜在原厂址继续生产的工业企业(项目)确需迁建入园的,可以采用协议或租赁的方式为迁建的工业企业重新安排生产用地。
(二十八)电价政策。实行同网同价。对已获省批复的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积极争取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七、进一步完善管理考评机制
(二十九)成立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工信委负责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统计局、商务局、人社局、金融办、编办、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合力做好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
(三十)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对列入市重点的产业聚集区,按照不同的产业聚集区类型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产业聚集区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工作。对国家级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必要的社会管理权限。对省产业集聚区,按照省规定设立相应级别的管理委员会,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对发展前景好、影响力较大、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当规模的市重点产业聚集区,或县(市)、区依据产业、资源优势,采取资源整合、飞地分税、异地共建等方式对若干产业集聚区进行整合后达到一定规模的市重点产业集聚区,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设立相应级别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享受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产业聚集区实际发展情况,对重点产业聚集区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产业聚集区建设与发展工作。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