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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6.对公共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对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标准化厂房,经审核、验收后,由市财政按照三层以下每平方米50元、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资金补助。
  7.鼓励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对产业集聚区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由市财政奖励100万元,以后每净增50亿元再奖励50万元,以50亿元为一个档次,给予所增部分一次性差额奖励,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8.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市产业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十六)税费分享政策
  1.对省、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除按规定享受省级产业集聚区激励政策外,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补助所属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其配套设施建设及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
  2.土地出让金。对入驻产业聚集区的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上缴市财政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应上交和提取相关资金后,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市级留成40%余额返还所在产业聚集区,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化厂房应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对进入产业集聚区的新开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4.因纳税人迁移影响迁出地税收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郑州市国、地税局提供的纳税人情况,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以纳税人迁移前1年入库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划转到迁出区。
  5.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县(市)分成部分,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七)用地政策
  1.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预留60%以上用地指标,合理分配,保障重点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凡与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签订用地意向的工业项目,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抓紧办理各项手续,保障产业集取区的开发建设。
  2.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省级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用地按省有关规定上报。市级重点项目在市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他项目靠挖潜解决,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可按供地政策优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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