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为产业集聚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优良服务。
(十八)加快人才培育引进。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加快开通集聚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鼓励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九)加快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研究制订意见,选择试点,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创新、产业集聚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力争到2015年,培育10-15个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五、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提高项目入驻门槛。进入重点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8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5万元;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8万元。
(二十一)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重点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按照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供地,原则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设密度不低于35%。
(二十二)优先开展规划环评。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产业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