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落实生态环保措施。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建立节能减排目标,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产业集聚区;加快淘汰产业集聚区内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努力实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
(二十四)加快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依托产业链条进行产业布局,形成企业间的生态产业网络。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力争2015年建设5个市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
六、进一步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二十五)财政奖补政策
1.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当年发展形势良好,成绩突出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2.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集聚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3.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体规划按要求编制、批复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4.对产业集聚区建立的经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产业集聚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将“一事一议”给予特别补助。
5.对重点产业集聚区组建的投融资公司,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可持续投融资能力,能够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体系建设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市政府根据投融资公司规模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注入。有关县(市)、区以现金的注入、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注入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使省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省、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的投融资平台,经审核,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00万元和500万元,用于补充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