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4.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2.1 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发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4.2.2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4.2.3 将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30 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4.1 封锁疫点。
4.4.2 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4.4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所、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5.1 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