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4.5.3 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5.4 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6.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4.6.2 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7 解除封锁
  4.7.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7.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8 疫情档案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4.9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10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1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 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上述4.4、4.5、4.6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