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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营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营口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牲畜口蹄疫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牲畜口蹄疫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市(县)区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牲畜口蹄疫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牲畜口蹄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牲畜口蹄疫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监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1.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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