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 疫情确认
3.2.1 现场临床诊断。接到疫情报告后,动物卫生主管部门立即派出两名中级兽医师职称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2.2 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牲畜口蹄疫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与相邻地级市的乡邻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4个市(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点状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在我市常住人口中发现口蹄疫确诊病例;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发生疫情;或口蹄疫病料丢失;特殊情况划为Ⅲ级的。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3.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1)IV级疫情是指全市范围内只有1个疫点发生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4.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