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紧急防治牲畜口蹄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和防控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交通局、营口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牲畜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牲畜及其产品加工、交易场所。
市监察局: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市气象局: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营口军分区、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营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信营口分公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对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牲畜口蹄疫应急处理专家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 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1.1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与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调查。认定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的,由疫情所在地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在3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