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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实施差别政策引导。

  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六)搭建投融资平台。

  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县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聚集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聚集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聚集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省级聚集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聚集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省级聚集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支持。鼓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省级聚集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可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八)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省级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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