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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标准,县域聚集区不低于省级开发区标准。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已成立聚集区管委会,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二、统筹规划,搞好衔接

  (一)优化空间布局。

  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至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二)注重规划衔接。

  要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高起点、高水平地编制聚集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搞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选址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确需突破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在城区周边适当位置选址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省级聚集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逐步增加数量。已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政策。

  聚集区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会同省发展改革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聚集区总体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审查并经省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批复,报省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当地设区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集中联审,确保空间布局及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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