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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省统计部门要建立省级聚集区统计体系,按季度形成统计报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聚集区考核体系,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排名居前的聚集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聚集区,取消享受的支持政策,以切实引导和推进聚集区又好又快发展。

  附:
  河北省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聚集区(以下称聚集区)。
  二、指标体系
  聚集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内容18项指标组成(见表),从经济总量、经济社会效益、发展质量、建设进度、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综合评价聚集区发展水平。同时,对安全生产、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及引进世界500强等指标设置了加分项。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所有法人企业(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比的增长速度。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三)税收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四)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五)投资强度。指考核年度聚集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六)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地面积。系聚集区内已建成面积与区内法人企业(集团)营业收入总额之比。已建成面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七)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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