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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突出发展重点。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努力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石化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轻工食品、新型建材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各聚集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企业)准入标准,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

  三、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一)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切块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要相应配套安排。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三)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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