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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简化环境评价程序。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省级聚集区环评管理机制。聚集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聚集区内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除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行业的项目,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十)支持沿海地区加快发展。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区域内的省级聚集区除享受以上政策支持外,设区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设区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县(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县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发展较好的优先批准为省级改革试验区,允许先行先试;在生产力布局、土地、资金等要素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

  四、强化支撑,创新机制

  (一)完善配套支撑条件。

  加快建立以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聚集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优先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财政资金、国有优质资产向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聚集区基础设施。省级聚集区优先安排通达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鼓励各市、县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招商;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招商模式。各市、县政府要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

  (三)鼓励人才培育、引进。

  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聚集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将聚集区内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省、市级财政要支持开展面向聚集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术学院等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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