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应机制。
4.3.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省民政厅应加强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牧、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4.7.2 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4.7.3 加强救灾捐赠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街道和社区的救灾捐赠接收站、点等捐助网络。
4.8 避难场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