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各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因灾房屋倒塌损坏等灾害损失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
7.2.3 依照本预案的响应等级,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公安、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