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略)
6.1.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情况。
(6)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7)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