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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州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州、分县市区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州及县市区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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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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