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依据灾情情况,向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略)
6.4.3 应急响应
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3)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市州民政部门每年10月2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7.1.2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3 省民政厅接到市州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省救助数据,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