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市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