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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市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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