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作为组织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成立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