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该委员会应对它已提出的建议或作出的裁决的任一事项进行监督。
关于争端解决的其它规定
程序
23.如在各缔约国间对有关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发生争端,各缔约国在行使总协定规定的任一权利前应先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的程序。各缔约国认识到,根据第十四条第9款至第18款向缔约国大会提交的任何案例中的调查结果、建议或裁决,缔约国大会可予以考虑,但以它们与总协议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项为限,在各缔约国采用总协定第二十三条时,根据该条款所作的决定,只能以总协定的规定为基础。
义务和标准
24.如某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能根据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而取得满意的结果,并且其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时,可引用上述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这方面,此种结果应相当于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七条中所设想会出现的结果(如把有关机构视为缔约国)。
加工和生产方法
25.如某一缔约国认为由于按加工和生产方法,而不是按产品特性来制订技术要求而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缔约国可引用上述规定程序。
追溯效力
26.只要某一缔约国认为在本协议生效时已有的那些技术条例、标准、保证符合技术条例或标准的方法或证书制度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时,这些条例、标准、方法和制度应置于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之下,只要这些规定是适用的。
量后条款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接受和加入
1.本协议应任由总协定各缔约国的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以签字或其它方式予以接受。
2.根据与有效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条件,以及为本协议注意的临时加入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应任由临时参加总协定的各国政府以签字或其它方式予以接受。
3.本协议应向其它任何政府开放,按照与有效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条件,通过向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载有议定条件的加入书,加入本协议。
4.关于接受,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予以适用。
5.未经其它缔约国的同意,对本协议任一规定的保留意见不得载入文件中。
生效
6.本协议应于1980年1月1日起对业已接受或加入本协定的各政府生效。对其它政府,应于其接受或加入本协议之日起第三十三天生效。
审议
7.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协议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此后,这些措施的任何变动也应通知该委员会。
8.考虑到本协议的宗旨,该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应每年将审议期间的发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9.该委员会应最迟于本协议生效后第三年和以后每三年末审议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包括条款的透明性),以便必要时对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以确保相互的经济利益和平衡各项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并且参照本协议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适当地建议修订本协议的文本。
修正
10.各缔约国可参照本协议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来修改本协议。各缔约国在根据该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取得一致同意后,除非任何一个缔约国接受,否则该项修正不得对该缔约国生效。
退出
11.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接到有关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60日生效。在接到通知后,任一缔约国都可要求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
本协议在特定各当事方之间不予适用
12.任何缔约双方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本协议,则本协议不适用于该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