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视同仁地允许其它缔约国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接到请求时讨论这些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
5.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在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在实行证书制度时遵守第七条规定,但第3款第2项除外;并应注意第七条第3款第3项提及的提供资料的问题、第七条第4款第1项提及的通知问题、以及第七条第4款第3项提及的关于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等问题,均应通过各缔约国进行。此外,各缔约国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机构采取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措施。
2.各缔约国应确保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实行的证书制度的依赖程度仅限于这些机构和制度符合于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国际性和区域性证书制度
1.凡需作出确实保证,遵守技术条例或标准时(由供应者作出的保证除外),各缔约国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制订国际证书制度,并应成为该制度的成员或参加者。
2.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其境内属于国际性或区域性证书制度的成员或参加者的有关机构遵守第七条规定,但与第2款有关的第九条第3款除外。此外,各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制度采取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措施。
3.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在其境内的有关机构是成员国或参加者的国际性和区域性证书制度得以制订和实行,以便在不次于给予某一成员国、某一参加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的条件下(包括确定这些供应者能够和愿意履行该制度的要求),准许其它缔约国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进入市场。所谓供应者进入市场,即是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从作为该制度的成员国或参加国的某一进口缔约国,或该制度授权颁发证书的机构处取得证书。准许供应者进入市场也须包括取得该制度的标记,其条件不低于给予某一成员国或参加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供应者的条件。
4.各缔约国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国际性或区域性证书制度的依赖程度仅限于这些制度符合第七条和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
资料和协助
第十条 有关技术条例、标准和证书制度的资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设立一个询问处,能回答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关于下列项目的合理询问:
(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合法权力实行技术条例的非政府机构,或属于上述机构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采用的任何技术条例;
(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
(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合法权利实施技术条例的非政府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
(4)依照本协议规定刊登通知的地方,或提供索取资料的来源;
(5)第十条第2款提及的询问处地点。
2.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它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询问处;能回答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提出的关于下列项目的合理询问:
(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采用的任何标准;
(2)非政府证书机构或这些机构为其成员国或参加国的区域性证书机构在其境内实行或拟实行的任何证书制度。
3.在其它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有关当事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索求文件副本时,各缔约国应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以售给有关缔约国国民的同样价格出售这些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