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组船舶,如果确信至少能达到与本规则同等的安全程度,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变通的布置。凡允许采取这一变通布置的任何主管机关均应将其详细情况通报本组织。
第25-2条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定义如下:
1.1 “分舱载重线”是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
1.2 “最深分舱载重线”是相应于船舶核定的夏季吃水的分舱载重线;
1.3 “部分载重线”是空船吃水加上空船吃水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间差值的60%。
2.1 “船舶分舱长度”(“Ls”)是船舶处于最深分舱载重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部分最大投影型长度;
2.2 “船长中点”是船舶分舱长度的中点;
2.3 “后端点”是分舱长度的最后一点;
2.4 “前端点”是分舱长度的最前一点;
3 “船宽(B)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或其下的船舶最大型宽;
4 “吃水”(d)是在船长中点处从船型基线至所述水线间的垂直距离;
5 “渗透率”(μ)某一处所的渗透率是指该处所浸水容积与浸没容积之比。
第25-3条 要求的分舱指数“R”
1 本条给船舶规定了一个最低的分舱标准。
2 船舶的分舱程度由下式所要求的分舱指数“R”来确定:
1/3
R=(0.002+0.0009Ls)
式中:
“Ls”——船舶分舱长度,m。
第25-4条 达到的分舱指数“A”
1 按本条计算所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应不小于按第25-3.2条计算所得的要求的分舱指数“R”。
2 船舶达到的分舱指数“A”应按下式计算:
A=∑Pi Si
式中:
i——表示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
Pi ——表示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不考虑任何水平分隔;
Si ——表示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的生存概率,包括任何水平分隔的影响。
3 在计算“A”时应采用水平纵倾。
4 该总和仅包括那些有助于增加达到的分舱指数“A”值的浸水情况。
5 上述公式所表示的总和应计及整个船长范围内单个舱或两个或更多相邻舱的所有浸水情况。
6 若设有边舱,边舱浸水的所有情况
应加入公式所表示的总和中;此外,边舱和其相邻的内侧舱间同时浸水的所有情况也应加入总和,此时假定一垂直穿透扩展至船中心线但不包括中心线处舱壁的破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