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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5日)


  目录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增加新的B-1部分 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
  增加新的第25-1条 适用范围
  增加新的第25-2条 定义
  增加新的第25-3条 要求的分舱指数“R”
  增加新的第25-4条 达到的分舱指数“A”
  增加新的第25-5条 因数“Pi”的计算
  增加新的第25-6条 因数“Si”的计算
  增加新的第25-7条 渗透率
  增加新的第25-8条 稳性资料
  增加新的第25-9条 在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增加新的第25-10条 货船上的外部开口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19〔58〕于1990年5月25日通过)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以下新的B-1部分包括第25-1条至第25-10条,加在现有的B部分之后:
  “B-1部分 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①
  ① 在采用包含在B-1部分的各条规则时,本海上安全委员会请各主管机关注意到,这些规则应与由本组织制订的有关解释性文件一起使用,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本部分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第25-1条 适用范围
  1 本部份的要求适用于船长(“Ls”)超过100m的货船,但不包括被证明是符合本组织公布的其它文件②中分舱和破舱稳性规则的那些船舶。
  ② 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可以不适用于B-1部分:
  .1 《MARPOL73/78》附则I;
  .2 经修订的《国际散化规则》(MSC.4(48)和MSC.10(54)决议);
  .3 《国际液化气船规则》(MSC.5(48)决议);
  .4 《近海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导性文件》(A.469(XII)决议);
  .5 《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A.534(13)决议);
  .6 采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破舱稳性要求且同时符合A.320(IX)和A.514(13)决议的规定,但对适用于该公约第27(9)条的船舶而言,其被认为是有效的主横水密舱壁应按A.320(IX)决议第(12)(f)款的规定分隔。
  2 下文提到的规则包含本部份的整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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