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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第25-9条 在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1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为适应船舶设计和船舶正常作业应保持最少。凡是为了出入、管路、通风、电缆等需要贯通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时,应设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如果表明任何继续浸水能易于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安全,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放宽对于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要求。
  2 为确保在海上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应是滑动式水密门,并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在控制位置应装设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且在门关闭时应发出音响报警。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特别应注意减少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每一个动力操纵的滑动式水密门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该装置应能从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3 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口的门和舱盖,应在该处和驾驶室装设指明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的设施。每一个此类门或舱盖必须附贴一个通告牌,说明不能让它开着。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须经值班驾驶员批准。
  4 可以装设结构良好的水密门或坡道用作内部分隔大型货物处所,但以主管机关对此种门或坡道满意为条件。这些门或坡道可以是铰链的、滚动的或滑动的,但不应是遥控操纵的。此类门或坡道应 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如
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5 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它关闭装置应有一个通告牌附贴于每一个此类关闭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入孔,不需要这种通告牌。
  第25-10条 货船上的外部开口
  1 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应要求是水密的。
  2 根据本条之1要求的水密的外部开口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在驾驶室应设有指示器。
  3 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这类开口,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4 尽管本条之3有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根据需要可以打开某些特殊的门。
  5 为保证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它装置应有一个通告牌附贴在每一个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入孔,不需要这种通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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