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年建造公有住宅的平均成本而测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各地每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6.0.7 标准价 normal price
各市、县依据本地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的出售公有住宅售房价格。
6.0.8 成本租金 cost rent
按照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
6.0.9 市场租金 market rent
以住房的价值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租金标准。
6.0.10 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基金。
6.0.11 城市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pro-vided by government
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
6.0.12 单位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pro-vided by employer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解决其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6.0.13 住房合作社 housing cooperative
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镇居民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和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经济组织。
6.0.14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collateral loanfor private housing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7 房地产交易
7.0.1 土地市场 primary land market
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
7.0.2 房屋一级市场 commodity housesmarket
新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市场,是增量房屋产权交易市场。
7.0.3 房屋二级市场 second-hand hous-es market
存量房屋的产权交易市场。
7.0.4 房屋三级市场 third-hand housesmarket
房屋出租、抵押、典当以及承租房屋的转租及使用权转让等部分产权交易的市场。
7.0.5 公开市场 open market
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的交易市场。
7.0.6 房地产转让 real estate transfer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7.0.7 房地产抵押 deposit of real estate
房屋的所有者因借贷或为第三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房屋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7.0.8 房地产按揭 real estate mortgage
以所购房地产作抵押物,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的资金。
7.0.9 房地产拍卖 real estate auction
以公开竞卖的方式,从多数应买人中选择出价最高的人为买受人的房屋买卖行为。
7.0.10 房地产典当 real estate pawn
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以取得房屋使用权和收益的行为。
7.0.11 房屋租赁 houses tenancy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7.0.12 房屋租赁合同 house rental agree-ment
记载房屋租赁交易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