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3月4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四家企业代表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18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调查机关共收到8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4月29日,日本应诉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答卷中不填报与溶聚丁苯橡胶相关的信息。随即在2002年6月25日,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再次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张中国海关税则号40021911项下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分为两种不同的产品,即通过乳液聚合法制造的乳聚丁苯橡胶和通过溶液聚合法制造的溶聚丁苯橡胶,而溶聚丁苯橡胶不属于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应该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理由是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制造方法不同,使得两种产品分子排序结构和物理性能上存在差异,并导致两种产品的用途及最终用户不同。
鉴于本案的产品调查范围存在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7月18日到7月19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为确定适当的产品调查范围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调查机关还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了丁苯橡胶产品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产业专家专门对溶聚丁苯橡胶是否应该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产业专家对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最终用户、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在认真研究了有关产品专家的意见后,调查机关认为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不应排除在本案的调查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