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锦湖石油)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锦湖石油在报告的产品成本和相关费用中,被调查产品成本项目中的"其他科目代替额"在显示为负数。由于锦湖公司无法说明"其他科目代替额"的内容,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将"其他科目代替额"在计算成本时的负值暂取零数。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锦湖石油报告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除运费外)和财务费用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其中销售费用中的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数额计入。但锦湖石油在计算成本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实际发生的运费数额和表4-2国内销售中报告的运费数额不一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锦湖石油报告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包含运费)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国内运输调整项目,因为和计算成本时直接计入的国内运输费用数额不一致,对于锦湖石油主张的国内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采用锦湖公司在计算成本时报告的数据予以调整。
关于售前仓储调整项目,锦湖石油主张少部分国内销售通过物流仓库发货,需要对这部分交易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对于售前仓储费用的发生,锦湖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支持。
关于锦湖石油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的出口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自行向中国出口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锦湖石油自行出口的销售价格以及和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锦湖石油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出口包装费用,调查机关在审查提供的六笔交易的证明材料中,发现证明材料中注明的货物包装方式和所报告的相对应的包装单价不相符合,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采用六笔交易平均包装单价对包装费用重新进行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调整金额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报告的原材料退税金额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6、俄罗斯奥姆斯克公司
贸易商西伯利亚巨人公司称拥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奥姆斯克公司6.4006%的股份且能够控制该公司的决策。上述两公司在俄国内销售该被调查产品并由后者将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联合审查该两公司的答卷。
(1)正常价值
在审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初步接受奥姆斯克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数据。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调查期内,奥姆斯克公司和西伯利亚巨人公司的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数量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排除这些销售,采用高于成本的俄罗斯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对其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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