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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西伯利亚巨人公司对中国的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根据答卷提供的材料调整了信用费用,并增加了报关代理费和货币兑换费调整项目。
  7、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责任公司
  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作为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但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根据与俄罗斯西布尔股份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为西布尔股份公司加工丁苯橡胶。西布尔公司负责陶丽亚蒂公司生产的丁苯橡胶的国内销售和出口。答卷中涉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资料和数据是由西布尔公司配合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共同填写的。因为在陶丽亚蒂卡丘克公司和西布尔股份公司共同填写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关于国内销售和产品成本的数据和资料,填报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交易数据又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利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对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计算倾销幅度。
  8、俄罗斯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初裁阶段暂时接受所报告的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三个型号国内销售价格均高于其成本,因此决定采用被调查产品三个型号的全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的佣金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在国内销售中,绝大多数客户属于直接用户,而且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佣金项目调整,却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支持,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此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关于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出口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时没有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和其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货币兑换调整项目,根据俄联邦法律,出口商必须在跨银行外汇交易所依交易所汇率出售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银行提供出口外汇出售服务,并收取销售总金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资料,决定以一定的比例调整该项目。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涉案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日本
  (1)瑞翁株式会社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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